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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通姦、相姦罪已除罪化,但仍有民事的「侵害配偶權」可求償,蒐集外遇證據時,諸多法律上的「地雷」限制沒有改變,與時俱進的徵信業者不再沿用過去那套裝針孔監聽、或直闖民宅拍攝的舊手法,升級為踩在「灰色地帶」內,立於蒐證與合法的平衡點,以求「蒐集到的證據,都能經得起法官檢視」。
     
    執業律師劉硯田說,抓姦可能衍生的刑責甚多,例如闖入汽車旅館或私人住處拍照蒐證,限制當事人行動,甚至揮拳追打「小王」、「小三」,出言恐嚇「打死你」、威脅強索和解費等
     
    以上行為可能觸犯刑法的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妨害秘密罪、強制罪、恐嚇危害安全罪、傷害罪、恐嚇取財罪;過去常有配偶偷看手機、電腦通訊,也有可能觸犯妨害秘密罪,不會因外遇被害人是另一半,就能免除刑責。
     
    通姦除罪化之前,法官認定刑事有罪的要件嚴格,須有「性器官結合」證據才構成。
     
    徵信業者魏子勝說,通姦除罪之後,基本上已無「抓猴、抓姦」,主因是民法對「侵害配偶權」的認定,比刑法通姦罪寬鬆,只要是逾越一般男女社交分際,例如親密牽手逛街,也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如今只有少數業者還在用闖入房內拍照、偷裝針孔等「落伍」方法。
     
    公共場所親密畫面即是好籌碼
     
    魏子勝說,現今協助客戶蒐證與協議,不再著重於拍做愛畫面,而是透過跟監等手法,在公共場所拍到親密畫面
     
    例如牽手逛街、共赴汽車旅館,協議主要是蒐集身分等資料,取得更多談判籌碼;如果對方是軍人、公務員、警察、國營事業人員,還能透過公務機關施壓,讓受害配偶拿到更好的和解條件。
     
    他表示,如果要使用設備,也必須站得住腳,「蒐集到的證據,必須能拿給法官檢視」
     
    比如妻子調閱行車紀錄器,聽到丈夫與小三「車震」聲音,這輛車登記於妻子名下,妻子當然能裝行車紀錄器,也有權利閱覽畫面,證據經得起司法檢驗。
     
    幸福徵信團隊解析:
     
    台灣現行法令已經不允許『抓姦』雖然還是有少數徵信業者鋌而走險,但即使抓姦成功,對委託者也不是好事,仍然可能觸法。
     
    最保險捍衛婚姻的做法目前還是以『民法195條』捍衛自身權益最為妥當,但若是讓幸福徵信社協助,透過其他方式求償,合法金額又較高,是目前對被害者最佳的模式。
     
    若需要委託本公司可以透過官方Line或者免付費專線來進行保密洽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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