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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即使是夫妻也應保有個人隱私,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台中陳先生因為懷疑妻子有小王,竟竊取妻子筆電內與小王的Line對話紀錄、Google相簿親密互動照片,遭到台中地院判決20日。
     
    部分民眾在遇到配偶外遇的時候,因為共同居住的關係,雙方的個人隱私資訊都可以輕易獲得,若無意間取得對方密碼,即可一覽無遺窺探配偶隱私,但這麼做很容易衍生更多的問題。
     
    姑且不論證據是否有效,使用竊取獲得的外遇證據,仍然可能會被檢察官另案起訴,假設法院判決妨害秘密罪成立,除了刑責上的罰金,加害人也必須要支付民事賠償給被害人,如此作為真是得不償失。
     
    外遇問題若要蒐證,因為和「個人隱私」密不可分,很容易就觸犯刑責,這也是為何許多人會寧可花錢找「專業徵信社」蒐證,也不會去冒險自行蒐證。
     
    更何況婚姻外遇案件常常互相告來告去,此案件各種官司已經訴訟了6年仍未結束,因為缺少了扮演「徵信社」的角色,很多案件光靠律師是不夠的,律師能大幅提升您在法院訴訟時的優勢,但透過徵信社的協助,能將利益最大化,而並非光靠判決那點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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