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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結婚不到2年的林姓男子,發現妻子於生產後與馮姓男子交往,在LINE中互稱「北鼻」並有一同出遊的親密合照,質疑2人有性關係,提告求償50萬元

    但苗栗地方法院法官審理,認為「北鼻」於一般年輕世代、較熟稔異性朋友間偶可聽聞,難僅憑此認2人間有逾越一般社交的不正當往來,駁回林男之訴。



     
    林男指控,他與妻子於前年底結婚,2人育有一子,但妻子於生產後,竟與馮男交往,且發生多次性關係,LINE中有露骨對話、2人也互稱「北鼻」,並有2人一同出遊合照。



     
    林妻則辯稱,她上午10點半上班,晚間9點下班回家後照顧小孩,休假也是整天在家照顧小孩,並沒有如丈夫所指在外結交男朋友,她與馮男僅是普通朋友,並無發生任何性行為,並主張丈夫提出的LINE對話紀錄是經改造,照片中女子也非她本人。



     
    馮男也反駁,他與林妻僅是一般朋友,並無發生任何性行為,也沒有一般朋友以外之親密關係,並指「北鼻」是林妻打錯字,相片也經過修改。


     
    由於林男提出諸多LINE對話紀錄文字檔,內容多涉及男女間性行為或親密交談的露骨對話紀錄。但法官調查,LINE對話紀錄匯出成文字檔後確實可重新編輯更改文字內容,林男卻未能提出來源等證據。

     
    另,對於林妻、馮男2人互稱「北鼻」及合照,法官認為,姑且不論「北鼻」是否為林妻誤繕輸入,於現今民風開放之社會環境,此稱呼於一般年輕世代、較熟稔異性朋友間偶可聽聞,實難僅憑此一常見之稱呼即認2人有逾越一般社交之不正當往來;況合照中之女子臉部遭手機遮蔽,完全無法辨識為何人。

    幸福徵信團隊表示:少部分人的認知是我認為有不軌,但法律勝訴要件跟『認知』是截然不同的,法律是一個基準線,民眾不可用自己的認知條件和法律畫上等號。

    以事件上來說有幾項是可以判定出來的事實...

    一、妻子認識馮男

    二、妻子與馮男常出遊

    三、Line中叫馮男北鼻

    以上三點用法律觀點來看,並不能確信有實質外遇,但這在當事人來說有很多跡狀都顯示『外遇』這時馮男應該立即求助專業的幸福徵信團隊,並非直接向法院訴訟,沒必要為了省錢卻落得敗訴下場

    『認知事實』與『實質事實』有很大的差異性,舉例來說,甲認為乙偷了甲的鉛筆,因為甲認為乙有前科紀錄,鉛筆被偷時有目擊者看見乙從教室出來,所以認定乙是嫌疑犯。

    以上屬於認知事實,但實際上卻無法有更進一步的證據去確定乙偷了鉛筆

    然而甲去找老師調閱當時監視器,發現的確是乙拿了甲的鉛筆,所以確定乙是嫌犯,這屬於實質事實。

    在資訊爆炸的年代,不管你是外遇者還是被外遇者都會上網蒐集相關資訊,但馮男想求償對方五十萬卻想單憑一個Line對話,看妻子與馮男是否就會承認,林男這種僥倖心理不可否認還是會有,但並竟是少數

    因為被戴綠帽就已經夠難堪了,證據缺缺下還要到法院再被羞辱一番,甚至讓妻子以及馮男暗地竊笑。難怪常有人說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大概就是這種道理。

    幸福小編提醒您未蒐集完整證據前請勿貿然嘗試,以免成為下一個茶餘飯後的笑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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