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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中市徐姓男子是國民運動中心的游泳教練,但他被陳姓人夫指控,已婚的徐與陳妻二度同車,時間有1至2小時,認為有侵害配偶權,另外也向徐任職的行銷公司、市府運動局,連帶求償百萬元,但徐與陳妻都辯稱,因徐妻要臨盆,到用品店挑選二手嬰兒用品,獲法官採信免賠。
     
    判決指出,徐姓男子受雇一家運動行銷公司,而該公司負責台中市一座國民運動中心的營運管理,徐擔任該中心的游泳教練,而陳姓男子的妻子,因為子女學游泳,而與徐認識,不過陳男指控,徐男明知妻子已婚,卻仍在去年6月17日、24日,兩度搭陳妻的轎車,前往徐承租的公寓,獨處時間有一至二小時。
     
    陳男指控,徐與妻子的行為,已侵害配偶權,造成他精神痛苦,另外,徐受雇於運動行銷公司,該公司負責國民運動中心營運,所以市府運動局與該行銷公司,都有監督不周之責,都有連帶賠償責任,求償100萬元。
     
    不過徐男與陳妻都辯稱,雙方只是單純好友關係,因徐男妻子即將臨盆,所以陳妻才會詢問有無需要的二手嬰兒用品,才會在去年6月間,有兩度開車載徐前往租屋處,挑選需要的用品,雙方沒有發生逾越一般異性正常社交的程度。
     
    台中市運動局與行銷公司則抗辯,雙方屬於私下來往,與公司交付的游泳職務無關,公司無指揮監督可能,而市府運動局是交付公司獨立營運管理,也與徐姓教練無服務、指揮、監督關係,也非雇主,所以運動局與行銷公司都無需負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審認定,雙方對於會面的情節敘述相符,審酌徐男的工作時間、生活態樣,以及他搭陳妻車到租屋處的時間,僅約1小時,而現代一般人作息較晚,部分人士在晚上方進行一般社交活動,難認其等見面時間於晚間10點、11點,即屬逾越交往分際之不正常往來。
     
    另外,陳妻的確有贈送或出售嬰兒用品給徐男,徐男也有在住處使用該些嬰兒用品,也有徐男提供的照片為證,認定雙方當時是為了新生兒用品而碰面,可見當時是陳跟隨徐男與妻子拍攝錄影,但沒有拍到雙方有逾越男子交往的舉動,不能只以二人有到陳妻的租屋處,就認定有不正常男女交往,駁回陳男聲請,判免賠。
     
    幸福徵信團隊解析:
     
    一般人知道老婆外遇會第一優先選擇『徵信社』協助,因為『外遇蒐證』容易誤觸法律底線,不易蒐證。再者男性在遇上妻子外遇這種事情上憤怒程度比女性高,所以委託徵信社蒐證的意願非常高。
     
    陳男卻反其道而行,僅靠著坐上同一台車去買嬰兒用品,就認為這是『外遇證據』有點讓人覺得可笑,不僅如此訴狀中指出『台中運動中心』也是被告之一,讓小編對此判決書留下深刻印象。
     
    此判決讓陳男敗訴其實蠻正常的,因為『物證』占了很重要的一環,今天若是證據有明顯的親熱行為,判決結果就會不一樣,但陳男完全忽視『證據』的重要性,即使委聘了律師,仍然是無米之炊。
     
    其實花點小錢聘請『專業的徵信社』協助,不僅能證明自己在捍衛婚姻權,也讓對方有個痛的教訓,總比敗訴後被小王和妻子譏笑,這種傷害性不大,羞辱性極強的結果,讓陳男的綠帽似乎更加深了許多。
     
    小編提醒:婚姻是自己的,捍衛婚姻權需要專業的『幸福徵信團隊』協助您,千萬別學陳男當個受害者又無法伸張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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