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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姓男子因懷疑妻子和張姓男子搞外遇
    ,4年前冒用妻子名字作為LINE暱稱,偽裝成妻子和張暢聊4個月


    過程中不斷誘使張說出和老婆的性愛過程,更取得張和女兒的醫療病史、車號、社交活動等個資,張和女兒提告求償,台北地方法院判林共應賠償12萬元,可上訴。


     
    林認為老婆和張多次發生性行為,為了取得提告所需的證據,2018年2月間以老婆的名字作為LINE暱稱,再加張為好友,使張誤認為是林妻本人

    兩人聊天過程中,他不斷試探而取得張的家庭、職業、聯絡方式、病史等,也得知張和自己老婆的性愛過程。

     
    林偽裝成老婆,和張暢聊長達4個多月,連張的女兒患有糖尿病、洗腎等疾病都知悉,他事後以相關對話紀錄對張提告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張、張的女兒提告,林被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起訴。

     
    林否認違反個資法,供稱他是為了調查張和太太間的婚外情

    「我不用這個暱稱,我永遠無法蒐集到我太太和他人性交的事證」

    且相關個資都是張自己在LINE上講的。

     
    法院指出,和張的對話過程中,林不斷假意詢問、頻繁試探張,營造想要和張重修舊好的氛圍,言談中誘使張說出女兒的病史、張的性生活等

    甚至一再詢問張和自己老婆互動的情形,難認是以誠實及信用方法蒐集張的個資,一、二審判林3月徒刑。

     
    民事部分,張和女兒認為林的做法侵害隱私權,且情節重大,要求林賠償張和女兒各30萬元

    林認為,他從沒有主動蒐集張的個資,都是張自己在對話中提出,且在刑事調解過程中,張的女兒也公開自己的醫療病史,他僅將對話記錄用於訴訟,沒有外洩其他場合,主觀沒有任何不法意圖。

     
    法官認為,對話前後脈絡和內容已經足以直接辨別張的個人,認為屬於個資法所保護的資料

    再者,相關犯罪事實已經刑事一、二審判決認定,林確實故意侵害張的隱私權,判林應賠償12萬元。

    幸福徵信團隊解析

     
    自從Line已經是台灣人大部分使用的通訊軟體後,時不時的就會出現有民眾用Line抓姦,但您知道嗎刑法315-1條規定的很明顯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但即使法律規定很清楚,仍然還是有民眾有僥倖心理,小編長年都有在關注有關外遇相關的新聞報導發現這類的人通常有以下這類狀況

    一、經濟能力低,無法負擔蒐證費用

    這類的民眾比較普遍,然而這類狀況的通常會伴隨著第二、三項或三項都有

    二、法律常識薄弱,不清楚這樣屬於違法

    三、自我中心強,認為世界跟著他轉

    其實普遍正常人都清楚無論是遇上「車禍」「外遇」「金錢糾紛」「商業糾紛」等...只要是可上法院訴訟的,不外乎就是需要『證據』

    既然『物證』這麼重要,也是影響官司成敗的關鍵,為何用不成熟的態度去解決事情呢

    文中的林姓男子已在Line對話紀錄察覺妻子有外遇跡象,不僅不尋求專業徵信社協助,反而透過『犯法行為』來蒐集妻子外遇證據,用妻子的Line去誘騙小王透漏個資

    不難可看出林男符合第三項自我中心過強。不僅如此在法院上認為自己違法蒐證正確,也符合第二項法律常識薄弱要件

    林男此種行為不僅無法主張『侵害配偶權』反而被判刑三個月,約10萬罰鍰,民事部分須給付對方12萬,簡單說此事件不但林男法律站不住腳,反而因此損失了22萬加上前科。

    林男若是願尋求專業徵信社協助,結局完全不同。

    我們清楚您對徵信社有許多疑惑,歡迎多多利用官方Line與我們聯繫,才能實際解決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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