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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北一名人夫發現妻子行為異常,一再追問之下,妻子坦承與一名從交友軟體認識的機車材料行老闆,以及大學學學長發生親密行為,人夫氣炸怒告2男,並提出妻子與兩名男子曖昧對話當證據。
     
    不過新北地院法官認為,相關對話不能證明2名男子的身份,且網路世界聊天已無尺度限制,對話也可能是不正經玩笑話而已,人夫並未能提出姦淫照片、體液鑑定資料等其他直接積極證據,駁回人夫之訴。
     
    根據判決書,這名人夫於5月初發現妻子行為異常,經一再追問,妻子坦承與一名從交友軟體認識的機車材料行老闆,以及大學學學長發生親密行為。
     
    人夫更提出對話紀錄,指控機車材料行老闆教妻子如何隱瞞偷情行為,
    「你加班啊、說你星期六也有班了」
     
    「說謊之前要先想好,不然沒辦法應對,我很慘」
     
    「我會想一套模式吧」
     
    「辛苦你了」等語。
     
    而妻子的大學學長,傳
    「比較想跟北鼻運動…」
     
    「原來北鼻有按摩棒~~喜歡你色色的對我」
     
    「下次好好的欺負你」
     
    等涉及性暗示的猥褻話語,因此向兩人提告求償60萬元、30萬元。
     
    不過法院審理認為,除了人妻的自白,人夫未能提出姦淫照片、體液鑑定資料等其他直接積極證據,,難以證明人妻與兩男有姦淫行為;且相關對話內容,未經科學鑑定,無法證明對話者身份,加上現今於網路世界聊天已無尺度限制,上述對話也可能只是閒聊的不正經玩笑話而已,因此駁回人夫之訴。
     
    幸福徵信團隊解析:
     
    在法院上一切是以『證據』做為主力,文中雖然該妻子自白坦承與他人發生性關係,也掌握了鹹濕對話紀錄,但法院仍然須以證據作為依據。
     
    法院需要以什麼作為判決要件呢?
     
    若該人夫當初委聘專業徵信社進行蒐證,拍攝實際接觸親暱畫面,再加上人妻自白作為附加證據,此案就不會如此難堪。
     
    至於小編為何不建議不提供鹹濕的對話紀錄,是因為實例上,絕大多數法官認為外遇事件可以使用其他合法蒐證方式去搜集,而不該使用非法側錄他人私密對話紀錄去獲得物證。
     
    在此案中若人妻向丈夫反訴妨害秘密罪,該人夫不僅提訴不成,反而要吃上刑事責任以及民事賠償。
     
    或許在其他新聞中可以看到有些案件寫著用『自白紀錄』或『Line訊息證據』判決,但那只是新聞內容並未詳細描述整起案情,讓您閱讀時有錯誤認知,認為光憑對話紀錄就足以構成『侵害配偶權』
     
    小編建議您如果『不小心看到外遇的對話紀錄』還是透過幸福徵信團隊調查、蒐證,讓您在法律上站得住腳,更不會因此觸犯其他刑事責任,這樣才能真正捍衛到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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