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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新聞報導
  •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北市童姓男子去年撞見妻子跟董姓男子摟摟抱抱,為了蒐證,趁著妻子睡覺偷拍她與董男的LINE對話紀錄,提出民事求償,童妻挨告得知私密對話竟被偷拍當證據,反提出妨害秘密告訴,士林地院認為童男行為已逾越社會能容許的範圍,判拘15日,得易科罰金1.5萬元,手機一併宣告沒收。
     
    去年4月底,童男返家時,在社區大門撞見妻子與董男相擁,心裡一直過不去,當天晚上,趁著妻子睡著而手機還沒上鎖之際,偷偷打開她的LINE,扮演起柯南查案,果然發現她和董男過從甚密,立刻用自己的手機拍下兩人的對話紀錄,數量多達82張。
     
    對話真實又傷人,董男問「昨天回去還好吧?」童妻答「早上被罵了一下,說我身上有菸酒味。然後看我的鞋就知道我有出門...太精了。我說我只是去包廂唱一首歌就這樣」,童男心碎,兩個星期後對兩人提出民事求償,並檢附對話紀錄當證據。
     
    童妻被老公告,看到證據才知道手機被偷拍,氣急敗壞,反告童男妨害秘密,並未和解。
     
    童男辯稱,當天撞見董男摟住老婆,回家又看到兩人不斷傳訊,合理懷疑他們之間已逾越男女分際,為了蒐證以利民事求償,才會拍下兩人的對話紀錄,主張偷拍絕非妨害秘密罪定義的「無故」竊錄。
     
    法官審閱對話紀錄,認為童妻與董男對話確有曖昧,不過,童妻既然未告知童男手機密碼,就證明她想保留隱私,不願與別人分享,童男不應趁手機未上鎖之際,藉口懷疑或調查外遇而偷拍老婆私密對話,強迫她接受被監控生活與人際關係的義務。
     
    幸福徵信團隊解析:
     
    其實法官心裡都有個底線,外遇蒐證不容易,所以會適度讓外遇案件有不貞蒐證的權力,但其實還有很多方式可以蒐證到外遇的證據,但自行蒐證耗時、耗力、耗費金錢,所以大多數人都會選擇『徵信社』協助。
     
    可是還是有少數民眾喜歡與『法律』對抗,會在配偶車上裝設『追蹤器』、偷拍配偶的手機內容等.....非法行為,還大辣辣的將「非法蒐證的物證」當作訴訟證物,實在愚蠢至極。
     
    童男主張刑法315-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其中法條內的「無故」 就是童男反駁法官的理由,童男指稱老婆外遇並非無故側錄對話紀錄,新聞中不難發現法官查閱證據也清楚「配偶外遇」可能是事實,但仍然很明顯物證屬於非法蒐證,所以無法列入當作證據。
     
    童男若是無意間在妻子手機看到「曖昧內容」別自作聰明自行蒐證,改委託「幸福徵信團隊」結局肯定大不同,因為專業的徵信社都清楚「物證」得具有『證據力』,有證據力的證物才是審判成敗的關鍵。
     
    如果真的發現到配偶疑似外遇,不妨花點錢找『徵信社』調查清楚甚至蒐集證據,都好比跟法官拚智商程度明智太多,您說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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