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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新聞報導
  • 花蓮一名林姓女子和老公結婚後,發現老公不但外遇,還和小三生下一名女兒,但更讓她心寒的是,老公竟連大年初二都在小三家過,讓她怒對老公和小三2人提告求償120萬元。花蓮地院審理後,卻判正宮敗訴。
     
    林姓人妻向法官主張,她和老公結婚後,卻發現老公不但外遇出軌,還和小三生下一名非婚生子女,就連去年大年初二她前往小三住處時,還沒進門就看見老公的車子停放在外面,老公更是直接當場向她認錯,坦白外遇事實,並對她表示,「我是對不起你」、「我對不起你們沒有錯」等語,讓人妻終於忍無可忍,怒對老公和小三提告求償120萬元。
     
    庭審時,老公則向法官坦承他和小三之間,確實有一個女兒,不過女兒早在2006年就出生,而老婆則在2016年就已經知道女兒的存在,主張老婆提告已超過時效。
     
    老公也反控,林姓人妻更是長年拒絕和他行房,還嘲笑他的性能力,諷刺他不事生產,動不動就對他冷暴力,更要求夫妻間「各過各的」,主張兩人關係早已名存實亡。
     
    花蓮地院勘驗相關證據後指出,老公去年大年初二時,本應陪著老婆回娘家,但他卻騎機車前往小三家中,甚至還在小三中所經營的洗衣店中幫忙打掃,認定2人確實有侵害正宮配偶權;不過從正宮所提供的相關錄音譯文中,認為老公和小三並非2人單獨約會,難指有嚴重侵害正宮配偶權事實,而從正宮另外所提供的照片來看,僅可看出老公所停放的機車,並無法證明其他侵權。
     
    法官也說,老公確實在2006年和小三生下一名女兒,但正宮卻遲至去年9月提告,已超過16年,認為時效已消滅,判正宮敗訴。
     
    幸福徵信團隊解析:
     
    有時候古人常說「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或許並非無道理,林女肯定早已知情配偶外遇,不僅放縱不理,得知配偶跟小三都生下孩子了仍然默許存在,足以顯現林女對於這段婚姻似有可無。
     
    後面又只想省錢,根本不懂何謂「蒐證」自己胡搞一通,法官看到這種人勢必是為了「錢」並非為了「婚姻」才做這些行為,怎能讓林女稱心如意呢
     
    判決書指出配偶和小三是因為喝春酒聚在一起,現場有二十餘人並非兩人單獨相處,再者林女錄音以及拍照配偶的機車也無法證明有實質侵害配偶權行為,相信任何一個智商超越海豚的成年人(海豚智商約80)都知道林女是為了錢才做這類的蒐證並非為了捍衛婚姻。
     
    林女的行為早已根據民法1053條規範,知情配偶外遇已超過六個月,所以即使配偶坦承也會因為此法條拿不到賠償。
     
    民法1053條  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且蒐證內容潦草敷衍,判林女敗訴實屬應當,建議若真需要蒐證還是得靠「徵信社」協助才會穩當,自己蒐證常會有兩種強況發生
     
    一、蒐證內容違法
     
    二、蒐證內容無法證明侵害配偶權益
     
    蒐證不足或過當,對您只有劣勢並無任何益處,如何拿捏的剛好還是得靠專業的「幸福徵信團隊」協助,您的最終目的是「捍衛婚姻」「爭取賠償」切勿懵懂自行蒐證,反而達不到最終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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